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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5金版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用书考试用书培训内部指定教材内部教案公共基础知识(二维码版)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5131088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06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56.0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大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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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不仅包括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更重要的教给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比较良好的学习方法如理解性的记忆,对知识点的讲解更是深入浅出,适时设置经典例题,利于考生将各类知识点灵活掌握并为己所用。此外,本书还通过设置适量的模拟题练习,对基础知识进行强化,以进一步提高考生的解题能力。


书籍目录:

部分 法律常识

 章 宪法

  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二章 民法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三章 刑法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概述

  第三节 刑罚概述

  第四节 犯罪的种类和一些重点罪名

 第四章 行政法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五章 商法、经济法

  节 公司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五节 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 政治常识

 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第二节 辩证唯物主义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

  第四节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第五节 历史唯物主义

 第二章 思想概论

  节 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节 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节 科学发展观

第三部分 经济学常识

 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节 经济体制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二章 微观经济

  节 市场主体

  第二节 市场机制

  第三节 收入与分配

  第四节 市场竞争

 第三章 宏观经济

  节 宏观经济调控

  第二节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第三节 常用经济学名词

第四部分 管理学常识

 章 管理学

  节 管理学概述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人事制度

  节 行政组织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

 第三章 行政决策与执行

  节 行政决策

  第二节 行政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和责任

  节 行政监督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五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第五部分 公文常识

 章 公文概述

 第二章 公文的格式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四章 通用公文写作

第六部分 历史常识

 章 中国近代史

 第二章 中国现代史

 第三章 中共党史

第七部分 人文科技常识

 章 人文常识

 第二章 科技常识

 第三章 语文知识

附录 2014年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


作者介绍:

  华图教育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华图教育拥有遍布全国的35所分校、32个分部、200家学习中心,主要产品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辅导,事业单位、军转干、三支一扶、村官、选调生、招警、招教考试辅导,以及口才与沟通、小语种、会计等培训项目。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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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部分法律常识

  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

  其他知识为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

  ——2014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2009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江苏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大纲自2010年之后采取概括式的规定,法律部分只概括了“法律知识”四个字,没有列明具体的考试范围,而2009年之前采取的是明确列举式的规定,将各模块考试内容分别列明。故考生在备考时仍然可以以2009年之前的大纲所列知识点有针对性地准备。

  从江苏省历年真题来看,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知识点,具体题量如下表所示:

  2011-2013年A、B、C三卷法律类题量分布表

  法律部门年份、试卷类型宪法民法(含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及其他

  2011年

  A类4893

  B类38112

  C类41162

  2012年

  A类2791

  B类3891

  C类1853

  续表

  法律部门年份、试卷类型宪法民法(含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及其他

  2013年

  A类3881

  B类2792

  C类31170

  合计25767315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法和行政法是《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法律部分的重点,宪法部分也比较稳定,每年固定考3—4题,需要考生予以足够的重视。

  章宪法

  章宪法

  节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部分在历年考试中偶有考查,基本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其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是宪法的特征及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内容,是常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一、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出题点)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根本、主要的制度;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享有法外特权。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三、宪法的渊源和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我国的宪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宪法性法律。与宪法一起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律,例如:《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例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一人担任。

  4.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宪法判例目前尚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5.国际条约。主要指国际条约中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约定。

  (二)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大致包括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我国宪法无附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五、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内容重点)。

  宪法修正案内容

  1988 年

  第 1 条: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第 2 条: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 年

  第 3 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国家

  第 4 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 5 条:“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 6 条: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 7 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 8 条:“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 9 条: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第 10 条:“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 11 条: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 年

  第 12 条: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 13 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 14 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 15 条: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 16 条: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 17 条:“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 年

  第 18 条: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第 19 条: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 20 条: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第 21 条: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第 22 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第 23 条: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24 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续表

  宪法修正案内容

  2004 年

  第 25 条: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 26 条:“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27 条:“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28 条: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 29 条:“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 30 条: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 31 条:增加国歌

  1.(2005江苏A-16-单选)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A. 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 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C

  【解析】《宪法》序言第7段中间部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A选项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B选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确立的我国的政体,D选项是宪法的主要作用,故答案选C。

  2.(2004江苏A-38-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答案】C

  【解析】我国宪法的结构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其中关于国歌的规定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故选C。

  3.(2007北京应届-63-单选)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A. 建立有限政府B. 树立宪法的权威

  C.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D. 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答案】A

  【解析】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故答案选A。

  4.(2005江苏A-28-单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是()。

  A.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B. 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C.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D.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案】D

  【解析】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与《宪法》相适应,《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基本理论章节部分包含上述五部分内容,从历年真题可以发现,该部分内容前几年偶有考到,而近三年未曾出现,且基本上考过的知识点不会重复考查,故考生在复习该节内容时,应重点把握未考过知识点,例如四次修正案中未曾考过的内容。本章节考查仅仅会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故考生对于该部分内容无需死记硬背,只需重点记忆,有选择性地记忆一些关键词和要点即可。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

  在历年真题中,宪法的国家基本制度章节知识点是重要考点,其中基本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部分内容基本每年均有所涉及,在未来的考试当中仍会作为重点考查对象。

  一、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体

  1.政体的概念

  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1)根据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分为直接政府(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政府(间接民主制)。

  (2)根据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分为世袭政府和选任政府。

  (3)根据行政与立法部门的关系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

  (4)根据政府机关的职权集散分为单一制(又称集权政府)和联邦制(又称分权政府)。

  2.我国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单一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政党制度

  (一)基本概念

  1.政党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我国的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内容

  (1)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参政职能

  1.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2.参政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知识链接】中国八大民主党派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民革):主要由国共内战时的中国国民党左派及其后裔组成,后来许多国民党籍的倒戈将领和被俘释放的军政人员加入。

  (2)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主要是以从事文化教育方面工作的社会精英阶层所组成。

  (3)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主要是以在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家和经济界的中高层人士为主。

  (4)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5)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以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6)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主要以归侨、侨眷为主。

  (7)九三学社: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居住在大陆的台湾省人士组成。

  三、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例外

  精神病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举名单)。

  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法院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从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新选举法:四大亮点折射民主政治伟大进程

  2010年3月14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投下神圣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高票通过。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这次是第五次修改,所形成的四大亮点,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了选举制度,折射出中国民主政治的伟大进程。

  亮点一: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亮点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亮点三:保证基层代表数量;

  亮点四:完善投票选举程序。

  四、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水法》第3条新规定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自治机关

  注: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变通执行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民族乡不是)

  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正职由自治公民担任

  自治权

  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生效与备案

  变通权: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

  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公安部队

  对外贸易权: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者,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变通执行税收权: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需要者可减免税,州县减免,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知识链接】“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

  1979年邓小平同志出访美国时表示:“只要台湾和大陆统一,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生活方式和现行制度。”首次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思想。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撒切尔夫人时,对关于恢复香港主权问题,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一国两制”作为基本国策。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现任行政长官:梁振英)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首任行政长官:何厚铧;现任行政长官:崔世安)

  1.(2005江苏C-15-单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下人员中不符合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条件的是()。

  A. 甲某,已满18周岁,因偷窃被处治安罚款200元

  B. 乙某,已婚,因超生被罚过款

  C. 丙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不到1年

  D. 丁某,因犯罪被判徒刑3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缓刑期

  【答案】D

  【解析】依照《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判才能剥夺公民政治权利,A、B、C三项均符合,而D选项丁某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缓刑期内,无政治权利,即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答案选D。

  2.(2006江苏C-16-单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

  A. 国家所有B. 集体和村民共同所有

  C. 村民所有 D. 集体所有

  【答案】D

  【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D项正确。

  3.(2003国家-57-单选)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

  A. 多党制B. 人民民主专政

  C. 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答案】D

  【解析】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制度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很大发展,它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所以选择D选项。

  国家基本制度章节包括上述国家各项制度,内容较零散,可考核点较多,但延续历年江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试特征,同样的知识点一般不会考核,命题的方向还是有章可循的,考生在把握真题的基础上,将未考知识点重点掌握即可。但在该章节中,基本经济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历年常考点,虽然知识点均已考过,但仍然继续考查,考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3.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新设式分立是成立两个以上新法人,存续式分立是将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形式。

  4.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消灭、新设合并,原法人均消灭;吸收合并,被合并的法人消灭。新设分立,原法人消灭;存续式分立,不发生法人消灭。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法人分立,依据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数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八)法人的终止

  1.法人的终止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同,无论何种类型的法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

  (4)其他原因。

  (九)法人的清算

  指清理已经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照民法或者公司法规定进行。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正式使法人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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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是由江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分别为: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个科目。

  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警校生公共科目笔试同B类。

  从上述考试科目可以看出,《公共基础知识》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A、B、C三类考生的必考科目,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细心研究历年真题,我们会发现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具有以下特点:

  1.每年都有5道左右的纯时政题(单纯考查时事)。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只要考前专门花点时间浏览、识记一下当年时政资料,拿满全分应该不是非常难。

  2.每年都会出现很多以当年的时事热点为背景材料的考题,借以考查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等内容。每年后的主观题也是考查考生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能力。这些都体现了公考的一大趋势——联系时事,分析问题,研究社会。我们在平时复习时,要随时关注一些时事热点问题,好能够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一定的认识。

  3.命题者常在知识点交汇处命题,考查我们对于多种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我们在平时复习时,应该多注意总结这种学科交叉处的知识点。

  通过以上分析,考生应当注意以下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

  一、精于阅读,把厚书变为薄书

  “读薄”的目标是将百万计的文字读成十万计的文字,把零散的知识点读成网状知识图,对每个部分、每个章节的知识点做到了然于胸,准确定位。“读薄”的方法是“一纲五点”——“一纲”即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进行梳理;“五点”是指紧抓常见考点、高频考点、新增考点、易错考点和热门考点。 而这“五点”的提炼是建立在考生能够熟悉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的,故熟悉历年真题,掌握出题点及命题思路对于考生复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善于思考,把他有变为己有

  在“读薄”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思考,融会贯通,把“他有”变为“己有”,达到“读懂”的目的。《公共基础知识》不仅仅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广大考生要勤于思考,深入领会。对于很多常识性知识点,死记硬背永远是复习的下下策,并且容易遗忘,好的学习方法是理解性的记忆。知识点掌握的前提是建立在将各类知识点理解透彻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能将各类知识点灵活掌握并为己所用。从江苏省历年公务员考试情况来看,法律知识依然会占到半壁江山。这要求我们不能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复习。以法律知识来看,考生仍然可以按照部门法的分类进行复习。时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知识点也不容忽视。时政考查范围缩减且更有深度。在往年的大纲要求中,《公共基础知识》对时政考查的时间跨度通常为考前一年内发生的重大国内外热点,考生对涉及民生领域、经济领域的热点应重点予以把握。从近年考试的趋势来看,以时政新闻为背景的选择题、分析题或将加大测试力度。考生应通过复习备考,进一步掌握作为一个公务员应备的知识。

  三、勤于练习,把理论变为考分

  对于考生而言,掌握相关知识十分重要,但获得考试高分更为关键。因此,复习备考的境界就是把书“读透”,把理论转化为考分。把书“读透”管用的方法是潜心研究历年真题,洞察命题规律,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强化练习,这样才能将重要考点牢牢掌握,有效提高考试分数。而对于练习的选材来看,真题是考生必须首先选择的手材料,只有通过大量的真题演练,考生才能熟悉命题规律和各知识点的重点难点,并且能够及时做到查漏补缺。此外,可以通过适量的模拟题练习,对基础知识进行强化,形成自己的解题能力。

  相信考生通过系统的复习、有效的备考,一定可以摘得桂冠,马到成“公”!

  编者

  2014年5月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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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风格:5分

  • 语言运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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